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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6-02-14     来源:

兰州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无自然和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确定的招商引资和市属重大项目(中央和省上的除外)建设任务,给予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牵头和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及其工作部门的市管领导干部(未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法有序,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经合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措施和年度工作任务的制定分解工作,并抓好落实。负责对年度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按照考核办法分别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 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要根据担负的任务,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按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与责任单位的配合,组织开展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向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条 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加强与牵头单位联系,明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牵头单位要求,积极提供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大对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力度,督查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和规定程序,负责做好责任追究及组织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情形

第十条 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排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年底开展一次全面考核。检查考核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其他检查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谈话、降职、免职和撤职四种方式。

第十二条 凡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计划的,给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汁划,且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四、五名的,给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降职处理。

    第十四条 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计划,且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二、三名的,给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计划,且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给予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撤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报送虚假项目及虚报数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受到降职、免职和撤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正确区分主要领导与相关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牵头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不安排部署、协调督办,导致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计划,且年度考核排名倒数后五名的,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领导责任是指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或由其参与协调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未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计划,且年度考核排名倒数后五名的,应负相关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回避矛盾,推卸、转嫁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恶劣影响和危害结果的,应当从重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存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给予降职、免职处理的,由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具体事实材料和责任追究建议,组织部门商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给予党纪处分或撤职处理的,由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具体事实材料和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兰办发〔201369号)

20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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