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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2016-02-14     来源: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11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促进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年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二、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本扶持政策中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
   
三、扶持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示范带动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效益优先原则;坚持政策透明、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及时扶持、方式灵活的原则。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兰州
    1.
支持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总部。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2.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兰设立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分支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根据经营规模,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鼓励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
    1.
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用地方面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用地价格参照工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优惠;在用水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实现工商业用水价格并轨;在用电价格方面一般工商业同价。
    2.
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商平台运营、仓储物流配送、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的电子商务楼宇内电子商务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按实际投入额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对于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认定的电子商务聚集区及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税务、工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办证、注册等方面提供全方面免费服务。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应用
    1.
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当年新纳入我市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补助批发企业10万元、零售企业8万元、住宿餐饮及营利性服务企业5万元。
    2.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增长和纳税贡献。对纳入我市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子商务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年销售额增长和年纳税综合贡献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5-10万元的补助。
    3.
支持本地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对本地企业在我市新建运营型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补助,并对其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运营费用,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
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20万元。
    5.
支持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用户装机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对装机人数排名前10名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6.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全市每年扶持20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且销售额列前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对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5-10万元。当年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注册开店进行本地特色农产品销售、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创业青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创新发展
    1.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2.
电子商务集聚区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奖励)。
    3.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每年安排100万元贴息资金,按照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择优给予贴息支持,每年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个月)以上的,依据银行结算单(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提供银行对账单)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进行不超过一年贷款利息补贴。
    4.
电子商务创业企业达到《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及《兰州市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万企计划”》相关要求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
   
(五)鼓励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1.
对组织我市100人以上规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讲课费(限2人以内)、资料费给予50%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上述培训活动组织者应在活动开展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和内容,每次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总结材料及费用清单,经核实后列入支持范围。
    2.
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的电子商务营销人才、技术人才等,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享受《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政策。
   
(六)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
   
支持兰州市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指导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协会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其进行收集、分析、发布本行业的技术和经济信息,为会员和社会提供行业信息和信息技术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七)加大示范带动扶持力度
   
对省市确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和较大规模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项目推进和实施。
   
五、申报要求及程序
   
(一)申报要求
   
各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扶持政策的内容,分别提供以下相应的申报材料:
    1.
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含电子文档)。
    2.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3.
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和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4.
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及认证证书文件。
    6.
企业营业收入、销售额、纳税情况的证明。
    7.
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
    8.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开设店铺的凭证或账号。
    9.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申报资金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企业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所附的票据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个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为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同时,各县区和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荐需要扶持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对象向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审定意见,提交市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级财政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附则
    1.
一个企业一个年度最多只能享受本扶持政策内的两项扶持政策;
    2.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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